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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某店面在装修过程中墙面倒塌,施工人

                            

年10月7日,攀枝花某店面为拆除墙体,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现场1名施工人员当场受伤,医院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白某某租赁的门面需进行装修,经白某某介绍,敬某某与白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敬某某对白某某租赁的门面进行重新装修,需对原厕所及厨房进行拆除重修,并对进行地面贴砖,进行墙体拆除、吊顶、安装抽油烟机及排烟管道、贴墙纸等,并对二楼隔断板用槽钢进行加固,包工包料。

年10月7日,敬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电话通知康年本到场拆除墙体,并通知电工胡春到场施工,工资按元一天计算,并让康年本联系他人一起施工,康年本即找到周正美一同施工。当日上午,敬某某安排工人对厕所、厨房等部分墙体进行拆除,并对吊顶进行拆除,对厕所便横槽进行移除。午饭后,敬某某认为人手不够,叫工人增加人手,周正美遂打电话叫来何崇辉一同施工。何崇辉到场后,按照敬某某的要求对墙体从下往上进行拆除,在施工过程中,墙体倒塌,砸中何崇辉,何崇辉当即被送往攀医院抢救,随即又医院住院救治。

经诊断为:“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颧弓、蹀骨大翼及奇峰骨骨折,后颅底骨折、寰椎左侧模突骨折,蝶窦壁骨折,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并左肾积水,双肾结石,右掌骨多发骨折伴肌腱损伤,右手皮肤挫裂伤,右小腿皮肤裂伤。”

年10月12日早上7点48分,何崇辉死亡。何崇辉住院期间发生住院费.85元。发生事故后,白某某向敬某某支付了元救治何崇辉,并向原审原告支付了30,元。敬某某向原审原告支付了3元医疗费。事故发生后,何海林、何学全分别于年10月8日、年10月13日从广州赶回攀枝花处理何崇辉后事。年10月17日,原告对何崇辉的遗体进行了冷冻处理。

在一审中,敬某某因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决,便向攀枝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攀枝花中院对此予以确认。

攀枝花中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是:

1.敬某某是否是本案工程的承揽人;

2.敬某某是否应当对何崇辉的工亡承担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对上述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

01

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川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审被告白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周素珍、何学全、何海林、李兴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亲属生活费共计人民币.45元”。

02

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川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原审被告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周素珍、何学全、何海林、李兴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亲属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5元”;“驳回原审原告周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素珍、何学全、何海林、李兴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亲属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5元;

04

驳回周素珍、何学全、何海林、李兴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攀枝花广播电视台

原标题:《攀枝花某店面在装修过程中墙面倒塌,施工人员因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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