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来,南京频发大暴雨,由此导致多个小区室内、地下车库等被水浸泡受损,那么业主的受损是否可以索赔呢?我们尽量选取江苏省本省的判决,对这一问题用几个判决的内容来归纳这一问题的裁判要旨。
案例一: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车位服务费,故被告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和车辆看管的义务。关于暴雨淹没车库是否为不可抗力。本院认为,本次暴雨虽雨量强度较大,但时值梅雨季节,降雨频繁,且通过天气预报和暴雨预警等信息,可以提前预测,采取投入沙包、加大排水等措施,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被告主张暴雨为无法预料并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有无履行适当的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小区停车库雨水倒灌虽与短时雨量过大、市政管网排水不畅等客观情况存在关联,但该车库所在地地势低洼,事发时正处梅雨季节,在暴雨来临时,被告未做充分准备,且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故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双方约定物业提供的是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五级三类服务标准,属于较高服务标准,如被告能够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通知原告挪车,有可能减少本案损失。现被告未能尽职履行车辆看管义务,造成原告车辆被淹受损,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该损失3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业主和物业责任的分摊,业务也应采取必要措施止损东台市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号
本案暴雨发生时,被告坤园物业公司对小区X幢楼半地下车库排除积水效果不到位,造成原告的物质损失,其未能正确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居住该房屋多年,理应了解半地下车库的使用注意事项,其将电熨斗、书柜、书籍等物品存放于地势较低、容易潮湿的车库中,暴雨降临时又不及时将其转移,未尽到安全管理自己财物的义务以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亦应当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事实,酌情认定原告夏楚军与被告坤园物业公司对以上财物损失各承担70%、30%责任为宜;
案例三:物业需证明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2民终号
年6月16日凌晨,无锡市气象台即已发布了暴雨蓝色预警,杨某当天上午外出旅游、家中无人,也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取得联系。在年6月16日下暴雨前,物业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防洪措施,暴雨时也采取了相应的防洪、抢险措施,在发现车库进水后,人人物业公司已通过上门敲门、拨打电话的方式通知杨某及其他车主,但由于杨某外出且未接听电话,导致人人物业公司的通知未实际到达杨烨。因此,应认定事发时人人物业公司未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已经尽到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据此,因人人物业公司对于杨某停放的车辆无保管责任,故杨烨要求人人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因停放车库浸水所受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四:房屋设计建设如存在缺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法院网年刊载案例点评作者:司家宏
点评内容:天降大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小区车库被淹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三:其一,小区本身地势低洼,车库比较容易进水;其二,开发商前期车库排水系统没有做好;其三,物业公司没有对灾害做预估预防,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并处理灾情。本案中,江海公司所建的半地下车库的排水设施在设计和建造时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车库内并无进水和排水系统,进水原因是车库地势较低,短时间下大雨,车库外公共部位下水道返水,造成雨水倒灌进入车库,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儒林物业公司在大雨来临时,未能加强巡查并及时发现公共部位排水系统雨水倒灌,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关先生在遇到突降大雨的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安全应有充分注意义务,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海公司(开发商)赔偿关先生家具损失费元;被告儒林物业赔偿关先生家具损失费元。